在今天提倡男女平等的時代,我們用同一個動詞來述敘男女的同一個行為,似乎是很正常的。例如:某小姐與某先生「結婚」,某先生與某小姐「結婚」,無論主詞是男性女性,動詞「結婚」是一模一樣的。
但是以前呢?中文是某小姐「嫁」某先生,某先生「娶」某小姐,動詞是不同的。古典希臘文是用同一個動詞,但是語態不同。男人「結婚」用主動語態,女人做同一件事卻要用被動語態,「被結婚」。
林前7:39「⋯丈夫若死了、妻子就可以自由、隨意再嫁⋯」
是的,中文譯成「嫁」,希臘文是「被結婚」(γαμηθῆναι)。
結婚是如此,離婚也是如此。男人「離婚」用主動,女人用被動,「被離婚」。和合本聖經的譯法是:男人「休」妻,女人「被休」。
路16:18「凡休妻另娶的、就是犯姦淫.娶被休之妻的、也是犯姦淫。」
太19:9「我告訴你們、凡休妻另娶的、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、就是犯姦淫了、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、也是犯姦淫了。」
在上面兩處經文裡,男人是「休妻者」(ὁ ἀπολύων),女人是「被休者」(ἀπολελυμένην)。
我們可能會想,以前是男權社會,結婚也好、離婚也好,男人都是主動的,女人是被動的,這樣的文法語態反映了事實啊!
不然!約瑟夫《猶太古史》裡記載了莎樂美的離婚。莎樂美就是在希律安提帕生日時跳舞後,向王求取施洗約翰的頭顱,希羅底的那個女兒。莎樂美的第二任丈夫是以土買權貴哥托巴魯斯(Costobarus),她與他一次爭吵後決定跟他離婚。
Antiquities 15.259:
καὶ πέμπει μὲν εὐθὺς αὐτῷ γραμμάτιον ἀπολυομένη τὸν γάμον οὐ κατὰ τοὺς Ἰουδαίων νόμους·
她立刻給他送了一封終止婚姻的短信,雖然這是不合猶太律法的。
注意莎樂美是主動做離婚動作的,她遞出「休書」,她是「休夫者」,但是文法還是用被動的 (ἀπολυομένη)。所以這個被動語態完全沒有反映她是主動者的事實。
更有意思的是,「犯姦淫」這同一件事,男女的表達也是不同的。
利未記20:10七十士譯本 ἄνθρωπος ὃς ἂν μοιχεύσηται γυναῖκα ἀνδρός, ἢ ὃς ἂν μοιχεύσηται γυναῖκα τοῦ πλησίον, θανάτῳ θανατούσθωσαν ὁ μοιχεύων καὶ ἡ μοιχευομένη.
凡與有夫之婦行淫的,或與鄰舍之妻行淫的,姦夫淫婦都必治死。
律法的文字顯然假設男人是主犯:他去和「有夫之婦」或「鄰舍之妻」行淫。但是行淫這事必定涉及兩方——這是行淫、不是強姦——這動詞用關身語態 (μοιχεύσηται),也表達了相互關係 (reciprocal)。可是行淫的雙方,「姦夫」(ὁ μοιχεύων) 在文法上是主動的,「淫婦」(ἡ μοιχευομένη) 是被動的。這文法反映「事實」嗎?
希伯來文就沒有這種區別,利未記20:10的「姦夫」與「淫婦」都用主動分詞,只是一個陽性、一個陰性。如果男性主動、女性被動這種表達是希臘文才有,希伯來文沒有的現象,那它怎會反映「事實」呢?
當然,語言是會改變的。到新約時代,古典希臘文「嫁」「娶」的明顯區別已經漸漸消逝。所以,儘管在上述所引的例句裡,馬太和路加都延用這種男女有別的文法,馬可卻決定不加理會:
可10:12「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、也是犯姦淫了。」
καὶ ἐὰν αὐτὴ ἀπολύσασα τὸν ἄνδρα αὐτῆς γαμήσῃ ἄλλον μοιχᾶται.
這位女性「離婚」(ἀπολύσασα) 丈夫、「結婚」(γαμήσῃ) 他人,都是用主動寫的。我們可以因此輕率斷言,馬可講的是主動休夫的女人,而馬太和路加講的是被休的女人嗎?
總之,想藉此文提醒大家,文法語態不見得是反映「事實」,不少只是約定成俗的表達法罷了。